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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 援助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7日   来源:      【打印】

锡民联发201819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新吴区民政和卫生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现将《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5日


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工作,满足社会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以下简称援助服务),是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定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特定内容、特定工时的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第三条 市和市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援助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市区援助服务工作,并具体负责确定服务对象范围、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实施评估考核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援助服务资金预算审核汇总,定期做好与区财政资金结算工作。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按市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具体负责本级援助服务相关日常管理工作,指导街道(镇)、社区(村)开展宣传培训,无偿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组织开展服务对象的审批工作,监督服务机构服务活动。

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援助服务资金预算审核汇总,定期做好与市财政资金结算工作。

第六条 援助服务机构按合同约定负责为特定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特定服务内容、服务工时(以下简称工时)的养老服务。

第七条 各区应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享受援助服务政策,确保应保尽保。对援助服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服务对象和工时

第八条 对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每户每月2个工时的援助服务。

(一)家庭成员均70周岁(含)以上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二)家庭成员均80周岁(含)以上的纯老年人家庭;

(三)70周岁(含)以上的独居老年人家庭;

(四)市区分散居住的特困老年人家庭;

(五)家庭成员中有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纯老年人家庭;

(六)家庭成员中有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

(七)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对象(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聋哑人除外)的纯老年人家庭;

(八)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

(九)83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家庭。

第九条 对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每户每月8个工时的援助服务。

(一)60周岁(含)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年人家庭;

(二)70周岁(含)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收入老年人家庭;

(三)70周岁(含)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聋哑人除外)老年人家庭;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纯老年人家庭。

第十条 对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每户每月16个工时的援助服务。

(一)60周岁(含)以上、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低收入老年人家庭;

(二)60周岁(含)以上、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老年人家庭;

(三)60周岁(含)以上、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老年人家庭;

(四)80周岁(含)以上、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老年人家庭。

第十一条 对家庭成员中具有2名及以上人员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或第十条条件的,仅按户提供服务,服务工时不按符合条件人数累加。对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援助服务老年人家庭,按服务工时高的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援助服务工时价格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按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作动态调整。服务机构每次服务时间一般以2个工时为限。

第十三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要求和实施情况,提出调整服务对象、服务工时和工时价格的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区民政、财政部门可以在市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内,提高服务对象工时数,由市招标采购的中标服务机构统一提供服务,所需资金各区自行承担。

三、服务机构与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质和条件,方可参予招投标,承担援助服务工作:

(一)经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水平、服务经验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具有与从事援助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四)具有与从事援助服务相配套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援助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有居家养老等相关行业的服务经验;

(二)特定工种服务人员须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培训资历证明;

(三)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由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服务:提供日间照料和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

(二)紧急救援服务:提供优质、快捷、全面的紧急支援等服务。

(三)康复护理服务:提供康复保健、医护协助、健康咨询,指导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保健仪器,提醒和帮助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

(四)精神慰藉服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心理和行为支持等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援助服务内容,应循援助服务对象需求,科学合理定制服务项目组合,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经常听取服务对象和社区组织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政府购买范围内的其他服务项目,老年人家庭确实需要的,可由其与服务机构另外签订服务协议并自行支付费用。

四、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援助服务应当按规定进行申请、审核、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市市区户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家属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村)事务工作站提出援助服务申请,填写《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社区(村)事务工作站在收到申请人申请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对需要护理的申请人进行评估。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在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申请人,签署意见后报街道(镇)审核。

第二十三条 街道(镇)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援助服务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从批准的次月起享受援助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

第二十五条 享受援助服务的老年人因死亡、迁出市区、疾病、伤残、年龄等情形须终止服务或调整工时的,由社区(村)逐级上报至区民政部门审定后,通知援助服务机构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终止服务或调整工时数。

五、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援助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申报,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援助服务经费统筹考虑市区福彩公益金分配体制、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实行分级共担。其中:梁溪区承担30%,市级承担70%;滨湖区承担50%,市级承担50%;锡山区、恵山区、新吴区承担70%,市级承担30%。市级承担部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福彩公益金等渠道筹措。各区每季度缴纳本区应承担金额,年末根据各区实际承担金额办理结算。

第二十八条 援助服务经费实行按季结算,区民政部门于季末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区财政部门复核后,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收到区民政部门上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将资金拨付到服务机构。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援助服务对象纳入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范围,援助服务对象占老年人比例达到省、市标准。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将援助服务工作列入年度民政工作计划和重点考核指标,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援助服务评估制度,定期对援助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信誉及其他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援助服务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制度,民政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援助服务信息等数据纳入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援助服务机构应与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对接,确保互联互通。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有一位或一位以上年龄为60周岁(含)以上成员的家庭。

服务工时,是指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从进服务对象家庭服务开始计时,至服务结束离开称为服务工时,如服务1小时即为1个工时。

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纯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只有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居住且其子女不在同一居住小区(自然村)居住、或者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家庭。

独居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只有一位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且其子女不在同一居住小区(自然村)居住、或者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是指日常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2倍以下的家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本市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无锡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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