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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新教工住房补贴及提租补贴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来源:      【打印】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锡房金联〔2017〕1号)、《关于调整市级机关租金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锡建房管[2017]3号)、《关于规范市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范围的通知》(锡人社发[2016]92号)、《关于贯彻落实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锡房金联[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第8次校务会议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提租补贴发放比例均上调至15%,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比例均上调至21%;

自2017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95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和提租补贴等的缴存基数构成为:在职职工所发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外挂工资、省职岗津贴、基础津贴、各项补贴、提租补贴、教职工个人对应的校内工作津贴标准的100%、绩效津贴减少额度及绩效津贴减少额度2等11项之和加上950元,再加上考核津贴平均数2334元。

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从2017年9月起在个人工资中代扣,同时,9月份的“减发工资”中补扣2017年7-8月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的增量,与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一并缴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调整后的提租补贴从2017年9月起在个人工资中发放,同时于8月底在酬金系统中补发2017年1-8月的增量。

调整后的新职工房贴从2017年9月起在个人工资中发放,并按调整后的标准缴纳,同时补缴2017年1-8月新职工房贴增量部分。

2017年8月的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依据在职时间计算学校承担的增量部分,将在9月份退休费的“补发数”中直接发放。

2017年1-8月期间的退休人员,其在职期间的提租补贴补发,将在9月份退休费的“补发数”中直接发放。

2017年1月起的新增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补缴月份按起薪月份据实计算。

人事处 离退休处 财务处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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