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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离休干部健康疗养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6日   来源:   工会   【打印】

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干部工作的意见》(苏发〔2006〕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建立离休干部健康疗养专项基金。由江南大学支付离休费的厅局级(含享受厅局级待遇)、县处级(含享受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对他们中年老体弱,健康状况较差的,由学校统一组织集中进行健康疗养,疗养地点由学校确定。

二、厅局级(含享受厅局级待遇)离休干部健康疗养费3500元/次,县处级(含享受处级待遇)离休干部健康疗养费2500元/次,健康疗养时间为每2年1次,每次7天。不在疗养院取药,伙食费与陪同家属费用自理。

三、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4)教职工直系亲属丧事慰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职工直系亲属逝世的慰问工作,简化办事手续,特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教职工直系亲属指在编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逝世,可发丧事慰问费300元。由本人申请,填写《江南大学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在职教职工由单位分工会主席、离退休教职工由离退休工作处处长审核并签字盖章后交校工会审核,开具《教职工困难补助款发放通知单》,至财务处办理取款。

三、发放丧事慰问费后,学校不再免费提供丧事用车。确需租用学校车辆的,教职工可直接与后勤集团车辆管理服务中心联系,费用自理。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教职工直系亲属丧事用车的补充规定》(江大校办(2003)3号),《江南大学工会关于教职工福利补助工作的有关规定》第四条"直系亲属逝世慰问"条款(载工会、教代会文件、资料汇编(一)55页)同时废止。

五、本规定由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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