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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申请医疗互助金补助的通知(2013)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5日   来源:   离退休处   【打印】

各学院(单位):

新的《江南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金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校医疗互助金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现将今年申请医疗互助金补助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的《实施办法》,教职工自理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才可以申请补助。

二、申请补助的必须填写《江南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在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关于教职工申请医疗互助金补助的通知》的附件中下载,也可在“江大主页”——“管理机构”——“工会”——“最新文件下载”中下载,或者可直接到校工会领取《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要把有关票据附于表后,经本人所在学院(单位)分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送交校工会办公室或校医院。退休教工填好《申请表》后,要经离退休工作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送校医院或工会办公室。特别提醒:务必将个人工号填写准确。

三、校工会和校医院从即日起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截止时间:2013年4月10日。

联系电话:校工会:85913629;校医院:85917993、85917995

请各学院(单位)及时通知有关教职工办理申请手续。

附件:江南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表

江南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金补助实施办法


校医疗互助金管理小组

2013年3月12日

江南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金补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单位医疗互助金等为辅助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增强教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抗风险的能力,根据无锡市相关政策与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经费来源

全校教职工(含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5元(由财务处在工资中代扣),学校从福利基金中按同比配套,另增加10万元特殊医疗补助金,以上三项合并作为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实行单独列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补助对象

教职工在当年度内因门诊和住院产生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者,方可申请医疗互助金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教职工当年度自理医疗费用为5000元至1万元的,根据申请者的病情严重程度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按超出5000元部分的20~30%给予补助;

(二)教职工当年度自理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在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补助的基础上,另按超出1万元部分的15%给予补助;

(三)教职工患无锡市职工互助互济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障项目”限定的10种重大疾病,且当年自理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在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补助的基础上,另按超出3万元部分的15 %追加大病医疗补助;

(四)个人一年内医疗互助金补助合计最高额为20000元。

四、办理程序

(一)凡申请医疗互助金补助的教职工,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向医疗互助金管理小组提出申请,并在当年度的3月15日之前提交以下材料:

1. 教职工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表;

2. 当年度各正规医院开具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结算单”;

3. 社保局承担部分住院费用的凭证。

上述材料除第1项外,第2、3项均需原件。逾期不报,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表中须写明病情、自费承担情况,并须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收入及实际困难等情况。申请表经所属分工会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凡不填写家庭收入情况或填写情况不实者,以及未征得分工会审核、同意者,不予补助。

(三)当年度9月和次年度3月,由医疗互助金管理小组按以下原则集中讨论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度,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

1. 在自理费用相近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收入较少、负担较重者;

2. 优先考虑当年度已病故教职工的医疗补助;

3. 优先考虑患有重症疾病教职工的医疗补助;

4. 鉴于住院者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由社保局承担大部分费用,而门诊费用则需完全自理,故重点考虑门诊教职工的医疗补助问题,适当兼顾住院教职工。

五、组织管理

在医疗互助金管理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工会、校医院等部门负责医疗互助金的审定、发放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六、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指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互助金的费用结算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医疗互助金申请由工会受理,校医院负责初审。

(四)凡申请者,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提供真实有效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将连续3年取消其享受医疗补助和医疗互助金的资格。

(五)医疗互助金的使用,应严格程序,接受监督。每年度的上半年公布上一年度的经费使用情况,并按时向学校和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年度资金支付情况报表》,接受相关审计。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由医疗互助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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